英文合同里基本都有definition这部分,也有叫definition and interpretation,我经常看到的处理是这样的:如果只是definition,就用“解释”,如果是definition and interpretation,就是“定义与释义”。其实内容一样的,为什么要有这种区分呢?根据我对这类做法的了解,这追求的是与英文形式上的“密切贴合”,英文有两个单词,中文也就要两个单词——只要找得出来。这实在很呆。

我平时都是一概处理成“定义”,不管英文是哪个,因为本来就是在明确相关术语的含义,给词语下定义么!

刚才有个电视片涉及某法规,片子给了法规文本2秒钟镜头,我正好瞥到。“名词解释”几个字让我茅塞顿开——“名词解释”,这个多好!以后就用它了!Adieu, word for word ‘transl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