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ts RSS Comments RSS 9 文章 and 48,725 评论 till now

Archive for the '未分类' Category

Dangerous Cats

前晚纪实频道看到Discovery制作的纪录片《深入狮穴》,讲的是一个科学家如何一步一步接近草原上狮子一家的故事。结束前有一句提到“深入狮穴”,当时觉得很有意思,英文里用“狮穴”表示危险的地方,中文里是“虎穴”,毕竟原本说英语的地方看不到老虎,而中国人则看不到狮子,但大家都不约而同地把狮虎当成最凶猛的动物,把他们的老巢当成了最危险的地方。我想得到的英文俗语是Beard the lion in his den.

网络上搜到了视频,英文配音,繁体中文字幕的版本,翻译与上海纪实频道的略有不同,但都是很出色的。原来,英文原文是这样的:The lion’s den is simply a metaphor for danger。

我想如果平时笔头翻译,我肯定会用“虎穴”去对应“lion’s den”,否则会让中国读者感觉有些别扭(尽管不影响理解意思)。比如上面这句成语,我会处理成“老虎头上拍苍蝇”。但是在这部介绍狮子的片子里,按部就班用“狮穴”才是最恰当的,不仅‘名副其实’,而且还带上了恰到好处的翻译腔。

equitable ownership到底是指什么

复旦bbs的法律学术版上在讨论equitable ownership的翻译方法。显然,这是法律翻译中的一个典型性老问题——用习惯于大陆法语汇表达的中文去体现英美法上的传统概念。看了一下,主要的意见是采取直译,即”衡平法(下的)所有权”。这个说法也得到了字典(《英汉法律用语大辞典》(”用语辞典”),宋雷,2005年1月版,第352页)的支持。

该字典的将equitable ownership置于equitable owner之下。对于后者的解释是:”衡平法上的所有人(或业主)(其虽对财产不拥有法定所有权,但由于对财产所有人拥有权利或债权,通过执行合同,其可成为衡平法上的所有人,且有权起诉以保护其财产。”

BBS ID为danielgubi的朋友提出:”直译是可以的,而且是通常的译法。信托关系中,受益人(beneficiary)享有的就是衡平法所有权,受益人在衡平法上被认为是真正的 所有人([equitable] owner),法定所有权(legal ownership)属于受托人(trustee, as legal owner),受托人是实际控制、使用、管理、经营财产的人。衡平所有权和法定所有权的区分是英美法所有权理论的一个突出的特征。这在大陆法没有相对应的概念,因而也不能用大陆法的所有权概念去理解信托关系中,产生了 双重所有权,名花有二主,而大陆法讲的是一物一权原则,名花只能有一主。事实上,所有权(ownership)这个概念在英美法上几乎找不着,英美法的土地权利理论是从占有(seisin)而来,源自封建土地关系,信托也是从土地上来的。”(emphasis added)

用语辞典(第650页)关于legal owner/ownership的解释也提供了进一步的佐证:legal owner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这种所有权可能只是一种留置权,其与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人相对,其不是”合法所有人”, cf trustee)/legal ownership 普通法上的所有权。另外,根据trustee条目中的提示,在beneficiary条目下见到两者的粗略比较,即 “两者均与信托有关,在信托中,trustee属普通法上的财产所有人,而beneficiary则被视为获得信托真正好处的衡平法上的所有人。”

至此,关于equitable owner的翻译问题可以画上一个分号。不过,我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便是”lievery of seisin”的译法。手头现有的资料是这样说的:Land…was …transferred by a ceremony called “lievery of seisin.” 显然,这个词说的是某种仪式。具体说法呢?总不能说”土地交割大典”吧……